第3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兼任;委員十人至十四人,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由電路布局專責機關首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業務有關人員擔任之。前項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