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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東區辦事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該處業務;所需工作人員,就本局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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