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礦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本局為推行礦場及土石採取場之保安業務,得於礦場及土石採取場密集地區設礦場保安中心。
前項礦場保安中心最多不得超過五處,中心置主任,由技正兼任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