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經濟參事、經濟專員、商務專員、一等經濟秘書、二等經濟秘書、三等經濟秘書、一等商務秘書、二等商務秘書及三等商務秘書,在對外關係上,均予以外交人員之身分。
┌─────────┬───────────┬───┬────┐│職稱│官等│員額│備考│├─────────┼───────────┼───┼────┤│經濟參事│簡任(派)│三二││├─────────┼───────────┼───┼────┤│經濟專員或商務專員│薦任(派)或簡任(派)│六五││├─────────┼───────────┼───┼────┤│一等經濟秘書或│薦任(派)或簡任(派)│五八│││一等商務秘書││││├─────────┼───────────┼───┼────┤│二等經濟秘書或│薦任(派)│五八│││二等商務秘書││││├─────────┼───────────┼───┼────┤│三等經濟秘書或│薦任(派)│六七│││三等商務秘書││││├─────────┼───────────┼───┼────┤│處員│委任(派)或薦任(派)│五││├─────────┼───────────┼───┼────┤│雇員││一七三│就地僱用│├─────────┼───────────┼───┼────┤│合計││四五八││└─────────┴───────────┴───┴────┘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丙、駐外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