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及人員承經濟部之命,掌理左列事項。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者,並受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主管之指揮、監督。一、關於經濟商務之接洽、交涉事項。二、關於駐在國經濟貿易情況法令及行政設施之調查、報告事項。三、關於駐在國進出口貿易市場之調查、報告事項。四、關於促進投資及技術交流事項。五、關於駐在國財稅、交通之調查、報告事項。六、關於國貨之協助推銷及宣傳事項。七、關於協助輔導華僑經濟、商務事項。八、其他經濟部交辦有關經濟、商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