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經濟部於派定駐外經濟商務人員後,應通知外交部;如駐在國設有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由駐在國使館或駐外代表機構轉知駐在國政府。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