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局設國家標準審查委員會及各專門類別之國家標準技術委員會,負責審議國家標準相關事項。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局局長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局有關業務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