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