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局設電路布局權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分別處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三十六條及著作權法第八十二條所定事宜。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由局長聘任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本機關業務有關單位主管兼任之;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