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經濟部設法規委員會,由參事、專門人員及有關單位主管組成;所需工作人員,就法定員額內調充,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經濟法規之修訂、編纂及解釋事項。二、關於有關法律案件之審議事項。三、關於業務行政涉及法律之審議事項。四、關於法律資料之蒐集、分析及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