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二、關於部令之發布事項。三、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四、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五、關於款項之出納事項。六、關於本部出版物之印行事項。七、關於庶務事項。八、關於不屬其他各司、處、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