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原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自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調用之現職人員,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其有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另以辦法定之。前項人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適用原有關法令之規定,繼續任原職至離職或退休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