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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服務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機構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一人,襄助機構業務;特等編制之服務中心,得置副主任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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