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由有關機關、自來水事業或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各該機關或團體另行指派代表代理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