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水利署設水利規劃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下列事項:一、水資源調查、系統分析與水資源開發計畫之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二、河川綜合治理計畫之測量、調查、規劃、研究與海岸變遷及海岸水文氣象調查事項。三、灌溉排水、灌溉試驗與區域排水工程測量調查、規劃及研究事項。四、水工與數學模型試驗及研究事項。五、地質鑽探、調查、岩石土壤力學、工程材料試驗及地下水研究事項。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