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地質調查及各類地質圖之編製事項。二、各種基本地質科學之研究事項。三、工程地質、地下水地質及各種應用地質之調查、研究與服務事項。四、國內外能源及礦產資源之調查與探勘、開發之協助事項。五、各種天然地變發生之研判及預防事項。六、地質標本及地層岩心之蒐集、研究與管理事項。七、各種地質調查、研究報告之編纂、出版及供應事項。八、地質調查、研究計畫之擬訂及國內外地質業務之聯繫與合作事項。九、其他有關地質調查、研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