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一、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三、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