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法醫師申請專科法醫師甄審者,應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法務部申請之:一、法醫師證書影本一份。二、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三、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之證明文件。前項文件應以雙掛號郵寄法務部,法務部收受後應發給證明;其不符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法務部得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限通知其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