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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科法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得應專科法醫師之甄審。
前項訓練包括學程及實習,其內容如附表。
第一項之訓練應由法務部指定具有專科法醫師訓練能力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為之。
法醫師完成專科法醫師訓練者,前項訓練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發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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