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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條積分之採認由法務部為之。
法務部並得委託或委任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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