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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日前,向法務部或其依前條委託或委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提出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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