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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每六年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點,並不得連續二年無積分。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二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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