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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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