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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之意見書或提出之期限屆滿後,應於七日內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前條之意見書及懲戒全卷送交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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