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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懲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請求覆審理由書繕本送達於原移付懲戒之法務部或法醫師公會。
前項受送達人得於二十日內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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