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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第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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