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應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法醫學、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及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會議召開、懲戒與覆審處理程序、決議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