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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
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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