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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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