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第一項申請執業登記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執業執照發給、換發、補發與前項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法醫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