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人身法醫鑑定。二、創傷法醫鑑定。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一、性侵害法醫鑑定。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四、牙科法醫鑑定。五、精神法醫鑑定。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