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核發法醫師證書執業執照及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醫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一、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證書費。
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執業執照費。
三、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之審查費。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