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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受觀察、勒戒人應收容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
但對於少年得由少年法院(庭)另行指定適當處所執行。
勒戒處所附設於看守所或少年觀護所者,應與其他被告或少年分別收容。
受觀察、勒戒人為女性者,應與男性嚴為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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