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少年於事件繫屬後於觀察、勒戒期間滿十八歲者,少年法院(庭)得以裁定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視事件進行程度,向法院聲請為觀察、勒戒處分之裁定、執行、繼續執行觀察、勒戒處分,或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