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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75條

被告除依法規規定應予獎勵外,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一、舉發其他被告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擔任應急事務有勞績。
四、作業成績優良。
五、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看守所榮譽。
六、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七、對看守所管理之改進,有卓越建議。
八、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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