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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60條

看守所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看守所斟酌情形辦理之。
被告接見,每日一次;其接見時間,不得逾三十分鐘。
但看守所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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