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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被告因拒絕飲食或未依醫囑服藥而有危及生命之虞時,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進行診療,並得由醫師施以強制營養或採取醫療上必要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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