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條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