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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54條

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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