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條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