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第一項之情形,經被告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