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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停止被告之作業:一、國定例假日。
二、被告之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亡。
但停止作業期間最長以七日為限。
三、因其他情事,看守所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打掃及其他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第一項之情形,經被告請求繼續作業,且符合看守所管理需求者,從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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