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看守所戒護被告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看守所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
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被告外出時,看守所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