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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羈押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被告入所後,看守所應准其通知指定之親屬、友人及辯護人。
但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禁止其通信者,由看守所代為通知。
前項代為通知,應包含下列事項:一、被告羈押之處所。
二、被告羈押之原因。
三、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得選任辯護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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