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如下:一、應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