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監獄對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二十四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二、收容於保護室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之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三、接見方式得以視訊接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