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各監獄累進處遇第一級受刑人及外役監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以每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但有特殊事由者,每次得准延長一日至三日。
前項期間之延長,應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