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免予執行或緩予執行後,如受懲罰者已保持一月以上之改悔情狀,得廢止其懲罰。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六個月不再執行。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