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前條情形,得給予下列一款或數款之獎勵:一、公開表揚。二、增給成績分數。三、給與書籍或其他獎品。四、增加接見或通信次數。五、發給獎狀。六、給與相當數額之獎金。七、其他特別獎勵。前項獎勵之基準、第七款特別獎勵之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