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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68條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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