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