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