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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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